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增设校园欺凌防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时隔7年迎来大修,对于防欺凌、防性侵等作出针对性规定,补牢校园安全保护网,草案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专章,成为草案的一大亮点。
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拟实施分级预防,将未成年人的偏常行为进行相应的干预或矫治措施。
当前,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复杂多样,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有: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性侵害、暴力虐待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问题触目惊心。草案对这些问题均作出积极回应,着力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以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化走向更高水平。
草案在章目编排及章目内部结构上进行了调整,坚持增改删并举。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
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综合性法律,有必要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未成年人保护的责任主体等作出比较全面的明确规定。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及时介入;增设了强制报告制度。
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和配合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监护制度。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场所。草案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及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中小学、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处置,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草案首次定义“学生欺凌”: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者群体单次或者多次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行为。
草案明确校方责任,规定学校应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培训和教育。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根据欺凌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依法对实施欺凌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予以教育、矫治或者处罚。
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大背景大环境,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草案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创设了涉及未成年人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查询制度。
草案增加规定:招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公安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应当定期对本单位在职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核查;查询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禁止其继续从业。
草案特别解释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含义和范围,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单位、组织、机构等,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文化教育、职业技能等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文艺、体育等技能训练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和未成年人早期教育服务机构;午晚托班、暑托班、夏令营等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等。
草案适应客观形势的需要,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网络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网络欺凌及侵害的预防和应对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
草案中有两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避免提供可能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的内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提供便利。
草案增设了“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办事机构由同级相关职能部门承担,增加各级政府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的规定,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