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托育机构应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自2019年10月8日起施行。两项文件包含托育机构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适用于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机构。
《设置标准》规定,托育机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城乡区域发展特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新建居住区应当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机构。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完善托育机构,满足居民需求。
《设置标准》提出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建设完善托育机构。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托育机构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设置标准》指出,托育机构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保育人员应当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保健人员应当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此外,《设置标准》还明确保安人员应当取得公安机关颁发的《保安员证》,并由获得公安机关《保安服务许可证》的保安公司派驻。
《管理规范》明确,托育机构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托育机构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管理规范》坚持了儿童优先的原则,要求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托育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管理规范》提到,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