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播报丨深圳市政府颁布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新方案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2020—2025 年)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等,对深圳托育产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1.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
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 (幼儿中心)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2.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
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各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
3.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规定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对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 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等。
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 (2020—2025 年)的通知
目标:广州将打造婴幼儿照护优质服务示范点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 —2025 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卫生健康委反映。
深圳市促进 3 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 年)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深圳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 意见》(国办发〔2019〕1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01
发展目标
(一)总体要求。
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形成管理规范、主体多元、布局合理、服务优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服务能 力得到明显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二)具体目标。
到2020年底,各区(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至少建成1家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在幼儿园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试点工作。到 2022 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至少1家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到2025年,每个社区均有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托育服务的机构。全市托幼服务一体化的幼儿园(幼儿中心)达200 家以上,每千人口托位数达 4 个,婴幼儿家庭接受科学育儿指导率达 95%,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 95%。
02
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落实休假政策。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 下同),市总工会;排名第一的单位为牵头单位,下同]
2.加强科学育儿指导。
按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有关规范要求,完善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网络建设,创建各级示范性 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中心(站),组建市、区两级儿童早期发展科学育儿指导专业团队,利用社区家庭发展服务中心、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妇儿之家、托育机构等平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普及科学育儿知识,提高家庭科学育儿能力。每个社区全年开展不少于6次科学育儿活动。(责任 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3.营造适宜的婴幼儿照护环境。
加快推进全市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母婴室建设,在工作场所建设“爱心妈妈小屋”,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营造友好的婴幼儿照护环境。(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
4.加强婴幼儿健康管理。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切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工作,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婴幼儿家庭开展宣传教育、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新生儿疾病筛查、 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 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建立和完善婴幼儿健康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婴幼儿健康的动态管理。(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政府)
(二)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机构。
5.统筹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
将独立占地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纳入相关规划。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并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2019 年版)规定,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加强托育 机构和设施施工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 各区政府)
6.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供应渠道。
老城区和已建成住宅区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但无相关服务设施的,应当逐年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到 2025年底前完成。在推进老旧住宅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对妇女 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盈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妇联)
7.鼓励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
开展托幼服务一体化研究,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 (幼儿中心)利用现有资源或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等方式,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研究将不少于 8 托位/千人的标准纳入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并据此增加新建住宅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模,用于设置适当比例的2岁至3岁幼儿托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区 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建设局配合)
8.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完善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和用人单位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鼓励职工适龄子女达到 20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发挥国企引领作用,开展国企办托育机构的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总工会)
9.加强政策扶持推动普惠托育机构建设。
制定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财政补贴政策,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等因素,通过市场形成普惠托育服务价格。各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要求的公益性、非营利性托育机构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人口密集区的国有营业场地优先考虑托育机构建设,限定租赁用途,以优惠租赁价格提供给托育机构,营业场地的租赁期限一般约定在 3 年以上。落实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按规定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 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对于托育企业开 展连锁化、专业化服务的,在协议明确范围内开设单个服务实体,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按税法规定对各分支机构进行汇总纳税;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烈士子女、困境儿童优先入托,并给予托育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 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各区政府)
(三)建立健全托育机构管理制度规范。
10.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机构编制部门注册登记或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 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注册登记信息推送至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订制获取。托育机构经相关部门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 监管局牵头,各区政府配合)
11.规范托育服务行业管理。
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制定科学合 理的行业标准规范,对场地设施、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管理等方面进行细化,加强托育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制度,由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联合属地相关职能部门委托第三方定期对托育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探索将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教育局, 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
12.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认真贯彻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卫生评价、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促进儿童膳食平衡与科学喂养,做好托育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常见病与多发病的防控及饮食用药安全、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鼓励托育机构与社康机构合作,建立卫生保健协作机制。(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市场监管局)
13.加强托育机构安全监管。
托育机构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按标准配备安保人 员和物防、技防设施;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 建立全覆盖的托育机构安全防护体系,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 防范并及时处置各类安全隐患;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定期举行逃生避险演练,指导托育机构开展消防和逃生避险培训。(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各区政府,市公安局,市住房建设局, 市消防支队)
(四)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建设。
14.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
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要根据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人才。将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安全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水平。实施“南粤家政”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把育婴师、保育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支持托育企业、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行业协会等参与技能培训、技能等级认定和职业能力评价,按规定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各区政府、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配合)
03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 相关规划,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加强部门协同。
建立由分管卫生健康的市领导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消防支队、深圳市税务局、深圳银保监局、市计划生育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具体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三)加强财政投入。
各级财政部门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将扶持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的补贴经费和婴幼儿照护服务工 作管理经费纳入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预算,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落实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
(五)加强信息支撑。
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 程监督,供家长、监管部门及时了解照护情况,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托育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在优化服务、加强管理、统计监测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市政府办公厅
2020 年 3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