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播报丨广东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近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明确了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完善保障措施等主要任务,现将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实施意见》明确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积极探索育儿假,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返岗。
《实施意见》提出要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家庭课堂等方式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
《实施意见》提出相关鼓励措施: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实施意见》提出相关监管措施: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
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粤府办〔2020〕5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幼有所育公共服务制度,大力推进我省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标准、服务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
到2020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初步建立,广州、深圳市建成5家以上,其他市建成2家以上具有带动效应、可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新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社会婴幼儿照护服务供给明显增加,主体多元、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服务优质、覆盖城乡、满足多层次需求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整体水平力争走在全国前列。
二、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一)全面落实休假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产假、配偶陪产假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与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衔接的育儿假、产休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总工会、妇联负责)
(二)加强生育服务和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推进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由各级妇幼保健院牵头建立科学育儿指导团队,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国民营养计划的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保障免疫规划疫苗供应,提升预防接种管理质量。提高母乳喂养率,培养科学喂养行为习惯,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省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妇联、中医药局负责)
三、加大对社区和农村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
(一)统筹规划建设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各地政府要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要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需求的,在2023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完成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和布局要充分考虑居住、就业、交通、环境适宜性、集中建成区域等因素,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发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各地在社区、农村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配套设施。鼓励各地政府通过政府补贴、行业引导、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等方式,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农村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农村公共服务设施、闲置校舍、闲置办公场所等资源,以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省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教育厅负责)
四、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一)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国家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支持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改造和建设。鼓励在就业人群密集的产业聚集区域兴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鼓励用人单位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学校、商业楼宇及青年女职工集中的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场所进行改造,提供非营利性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妇联负责)
(三)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探索建立托幼服务一体化新模式,鼓励各地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鼓励各地在新建幼儿园时,按有关标准设置适当比例的2至3岁幼儿托班。加大普惠性幼儿园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公办和民办幼儿园通过改建、扩建等方式,增加托育资源供给。(省教育厅、卫生健康委负责)
五、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完善登记备案制度。举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由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相关组织单独或联合开办面向单位职工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性质在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当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本级卫生健康部门。(省委编办,省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厅、总工会负责)
(二)规范机构设置。加快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建设,逐步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设施建设相关规范和标准,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人才队伍培养、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及管理相关政策。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人员。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示、质量评估、收托管理、保育管理、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探索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卫生健康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消防救援总队负责)
(三)加强卫生保健。贯彻落实保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各地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卫生保健培训和健康检查,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省卫生健康委负责)
(四)强化安全监管。各地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督促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定期向社会发布符合标准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及监督检查情况。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责任、食物中毒等事故的,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涉嫌违法的严格依法处理。(省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总队、公安厅、卫生健康委、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计生协负责)
六、完善保障措施
(一)加强用地保障。各地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加强政策支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规定。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及机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应与其提供的服务水准相匹配,实行市场调节,明码标价并向社会公示;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标准可参考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自行确定。鼓励各地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扶持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发展,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公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对烈士子女、困境儿童等群体给予优惠照顾,减免费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民政厅、卫生健康委、宋庆龄基金会负责)
(三)加强队伍建设。有关部门要指导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根据需求设立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人才。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南粤家政”工程等就业培训规划,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安全教育,提高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将保育员、育婴员等与婴幼儿照护相关职业纳入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范围,指导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教育研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财政厅负责)
七、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政府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工程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出台具体政策措施,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发展。要督促指导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切实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建立全省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卫生健康委牵头,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中医药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计生协、省宋庆龄基金会等单位共同参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进一步细化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在全省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活动,加快建设一批形式多样、服务优质、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单位,不断提高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