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托育机构备案办法出台,备案信息系统1月8日正式上线!
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如何登记备案有了明确标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四部门于1月6日公布《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明确营利性托育机构应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的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机构,可以缓解父母无时间照护孩子的燃眉之急。但托育机构如何设置、谁来监管,长期处于空白地带。
去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托育机构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出台后,国家卫健委等四部门今日再出台配套文件《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下称“试行办法”),进一步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的具体事项。
根据试行办法,举办事业单位性质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审批和登记;举办社会服务机构性质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申请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试行办法要求,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通过共享、交换等方式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已登记托育机构的备案。
对于登记、备案需要哪些具体材料,试行办法也已明确。例如,托育机构申请登记时,应当在业务范围(或经营范围)中明确托育服务内容;托育机构申请登记的名称中可包含“托育”字样。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录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在线填写托育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营业执照、托育机构场地证明等材料。
试行办法还限定了卫生健康部门的受理时限。试行办法规定,卫生健康部门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卫生健康部门发现托育机构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卫生健康、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要求、托育机构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要求,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组织开发了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
系统于2020年1月8日上线,使用对象为经有关部门登记的托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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