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驰华南国际幼教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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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苏丨托育是否可以自由飞翔,对监管新规的法律分析

时间:2019-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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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中国幼教公益论坛上,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东省优秀律师、广东省教育研究院特约研究员、广州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服务委员会主任余苏律师以《托育是否可以自由飞翔,对监管新规的法律分析》为主题,从法律的角度为托育从业者对指导意见进行分析与解读。

 

 

01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分析

 

2019年4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15号)这是国家层面上首个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意见,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明确服务的范围

 

《指导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对象是“3岁以下婴幼儿”,与《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招生对象为“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截然分开。

 

基本原则

 

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

 

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分别提出了2020年和2025年两个阶段的发展目标。

 

2020年的发展目标主要是初步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弥补法律空白,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设立、运营以及政府对其的监管措施都有法可依。

 

2025年的发展目标是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关的监管措施也将更加完善。

 

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望成为小区公建配套设施

 

《指导意见》指出新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新建小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指导意见》还明确了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的标准和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8月底前制定。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期,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望成为住宅小区的公建配套设施。

 

那么,接下来是否就意味着成为小区配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将会比照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办成非营利性的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明确了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只需向卫健委备案登记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社会力量举办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采取备案登记制度,即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完成后,再向卫生健康部门备案,而无需取得“办学许可证”。

 

《指导意见》还明确国家对于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建设提供多种保障措施,包括政策支持、用地保障、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信息支撑、社会支持五个方面,其中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不办证松监管

 

实行备案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不进行行政许可不等于放松监管,相反,这要求行政部门管理要到位,服务更要到位。

 

实行多种监管措施:地方政府负主要的安全监管职责、17个部门和单位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联合监管、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终身禁入”、信息公示制度、质量评估制度等。

 

02

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解读

 

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上海)

 

上海市将完善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制定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加强托育人员队伍建设。在推进市政府实事项目基础上,新增一批普惠性托育点。完善信息化平台建设,完善学前教育教学与教育管理信息化体系,做好学前教育课程资源库建设,建设幼儿园入园信息登记系统,优化托育服务信息平台,提升“育儿周周看”网站服务能级。

 

 

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制定落实关于本市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第四轮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制定本市《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指南》,开展特色民办幼儿园创建活动。出台《上海市幼儿园装备规范》。

 

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四川)

 

总体要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建立主体多元、管理规范、质量保证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供给,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2020年,婴幼儿托育服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初步建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坚持家庭为主,托养结合坚持安全健康,规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主要任务

 

科学规划建设婴幼儿托育机构:统筹规划托育服务机构,选址设置安全适宜,建筑设计规范安全,筑场所面积适度,设施配套完备齐。

 

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实施托育机构标准化建设,鼓励托幼机构提供托育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规范托育机构服务内容,构建托育服务标准规范体系,建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

 

加强婴幼儿家庭养育指导服务:不定期举办育儿讲座,利用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指导。

 

■ 四大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通过保障用地、提供场地、减免租金、落实税费优惠、金融支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加强部门协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等11个部门联合协作

 

强化示范引领:建设一批标准化托育机构,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婴幼儿托育服务水平。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托育机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各级婴幼儿托育服务专家队伍;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 登记注册

 

营利性托育机构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申请举办托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托育机构应公示登记证明、营业资质,并不得出租、出借、转让。

 

■ 卫生保健要求

 

取得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定期为婴幼儿进行体格检查;自行加工膳食的,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示食谱、避免婴幼儿食物过敏;注重婴幼儿动作、语言、认知能力、情感和社会性的培养。

 

 

未来社会需要创造力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人才,0〜3岁正是这些能力培养的关键期,我们需要为婴幼儿提供正确认识世界的方法。国家出台学前教育的政策指导,重点强调的是:“托”只是一种形式,“育”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