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
为了保障学龄前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促进学前教育发展,规范学前教育行为,结合长春市实际,长春市制定《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
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由幼儿园等学前教育机构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以下简称“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活动。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举办幼儿园。鼓励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以捐资赠物等形式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儿童分布以及变动等情况,制定、调整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明确幼儿园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及建设规模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举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鼓励、支持公办中心幼儿园对其他学前教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或者实施一体化管理。根据儿童入园需求,可以将中小学闲置校舍、空置厂房等设施改建成公办幼儿园。鼓励支持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举办公办幼儿园。支持少数民族聚集地区建设少数民族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
幼儿园变更审批、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的,应当向原审批、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原审批、登记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应当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依法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应当设立家长委员会。
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餐饮费、服务费和代收费。幼儿园餐饮费应当按照实际成本收取,不得营利。幼儿园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儿童保育和教育活动、改善办园条件和保障工作人员待遇。
幼儿园应当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取费用和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实验班、特色班等名义向家长收取费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建园费和抵押金等额外费用。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用药
监护人办理儿童入园手续,应当出具儿童有效体检健康证明材料。禁止对入园儿童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儿童入园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儿童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监护人应当在入园前书面告知幼儿园。
未经监护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儿园不得给儿童用药。幼儿园应当妥善管理药品,保证儿童用药安全。
幼儿园建有食堂并提供用餐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并按照规定进行食品留样,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食品。幼儿园应当每周公示儿童食谱。应当为儿童提供安全卫生的饮用水。
禁止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形式教授小学教材内容、布置书写类家庭作业。不得要求监护人购买儿童教材和教辅资料,不得向监护人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具、教具、图书等。
应当建立与家长的交流协作机制,通过家长开放日、家长学校等开展科学保育和教育宣传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担负教育儿童的任务。充分利用家庭和社区的有利条件,丰富和拓展幼儿园的教育资源。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场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当为幼儿园儿童阅览图书、参观展品、使用设施等提供便利。不得组织儿童参加具有商业性质和无安全保障的活动。禁止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幼儿园。
幼儿园发生儿童安全等事故,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不得有围堵幼儿园、侵占或者损毁幼儿园设施设备、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幼儿园、扰乱正常保育和教育秩序、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儿童和工作人员等行为。
《长春市学前教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在2020年9月20日前,将意见反馈给长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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