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幼儿园条例》6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日前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并予以公布,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实现“幼有优育”,明确幼儿园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用地上优先保障、新增教育经费优先向幼儿教育倾斜、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有一所公办园。
《条例》从多方面推动幼儿教育发展,违反《条例》相关规定将面临最高20万元的罚款。
布局:城市更新时
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条例》明确要求,幼儿园的建设与管理应当以公益性和普惠性为导向,坚持政府主导,以政府举办为主,鼓励社会参与,构建均衡、优质、安全的幼儿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幼儿教育需求。
在用地保障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规划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幼儿园用地不足的区域应当通过区域用地功能调整、在城市更新时增加幼儿园用地面积等方式优先保障幼儿园用地需求。
此外,街道腾退空间、乡村公共服务设施、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纳入军民融合战略与地方合作经营的军队物业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幼儿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出租公办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
《条例》要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个镇、街道辖区内至少设置一所公办幼儿园。常住人口超过十万的镇、街道应当按照人口比例相应增加公办幼儿园数量。
鼓励和支持机关、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等举办幼儿园,在为本单位职工子女入园提供便利的同时,为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租金、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多种形式举办不同类型的幼儿园,满足社会对幼儿教育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保育:幼儿教育以游戏为基本活动
培养良好生活和行为习惯
在幼儿教育方面,《条例》规定,幼儿园的招生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设置任何技能性入园标准。
幼儿教育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培养幼儿的主动探索、动手操作、合作交流和表达等能力,传授基本的文明礼仪,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粤语等地方文化教育,培育幼儿良好的卫生、生活、行为习惯和自我保护能力。
同时,幼儿园应当制定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为幼儿提供均衡的营养,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适宜的锻炼,科学安排户外活动时间,提供活动与发展必需的环境和物质条件,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心理健康。
幼儿园每周一的升旗仪式
幼儿园工作人员禁止性规定
对于禁止从业的情形,《条例》要求幼儿园不得聘任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品行不良、损害幼儿利益,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经有关医疗机构鉴定患有精神性疾病、有精神病史、慢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疾病的;有性侵害、性骚扰、虐待儿童等不良记录的;有吸毒、酗酒行为的;其他可能危害幼儿身心安全,不宜从事幼儿教育工作的人员。
幼儿园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工作职责,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打骂、猥亵、恐吓、侮辱、虐待、歧视幼儿,或者指使他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行为;
(二)、向幼儿宣讲有恐怖、暴力、迷信等内容的故事;
(三)、播放不适宜幼儿观看的影像;
(四)、使用电视、投影等电子产品超出合理次数,或者每次使用时间超过十五分钟,每日总时长超过一小时;
(五)、向家长索取财物或者要求提供与保育教育工作无关的便利,随意扣留、没收幼儿物品;
(六)、在正常的保育教育时间内安排兴趣班、特长班、实验班并额外收取费用;
(七)、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家长购买教材、教学辅导材料;
(八)、在保育教育活动中遇突发危险时,擅离职守、自行逃离,没有优先保护幼儿安全;
(九)、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质的表演、竞赛活动;
(十)、泄露其在保育教育工作中获取的幼儿及其家庭成员个人信息;
(十一)、其他侵犯幼儿人身权利或者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条例》出台背景:
关注民生热点 推动学前教育立法
从2017年起,市人大常委会就围绕如何促进学前教育发展,深入开展常委会领导关于学前教育重点课题调研、办理代表重点建议、连续出台学前教育相关的决议和决定等。
《广州市幼儿园条例》立法,是市人大常委会推动学前教育工作的重要环节。
市人大常委会充分了解掌握广州市学前教育的短板及需求,借鉴其他省市在幼儿园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将国家、省、广州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最新要求与做法制度化、法规化,在地方法规层面对广州市学前教育的性质、政府职责、投入体制、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师资队伍建设、资源配置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通过立法的规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多渠道扩充学前教育资源,有效提高幼儿教师待遇,提升幼儿园管理质量,加快形成以公办为主体、普惠优质均衡为特色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实现“幼有优育”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