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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勤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解读

时间: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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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中国幼教公益论坛上,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原副院长总工程师,教授级高级建筑师,国家一级注册建筑师,国家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主编人徐勤教授发表《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解读》主题演讲,对国家颁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的社会背景和托幼机构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介绍和分析。

 

 

01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环境分析

 

托儿所、幼儿园是婴幼儿学前生活、早期教育的场所。接纳0-3岁的场所称之为托儿所,接纳3-6岁的场所称之为幼儿园。托育机构也应属于这个范畴。

 

托儿所、幼儿园的管理、保育,教育,人员的素质,提高婴幼儿教育的理念和方法,是托幼机构的软件方面。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空间场所是硬件方面。孩子们在托儿所,幼儿园里不仅要对他们进行培养,教育,开发智力。而且有一个安全,适用,健康的生活环境,也是非常重要的。为保证婴幼儿安全,适用,健康。国家制定了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这是当前我国实施的唯一的国家行业标准。新建、扩建、改建的幼儿园建筑都应符合这个标准的要求。  

 

当前国内许多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场所(托育机构),在一些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一些方面还存在安全、适用、卫生健康方面的隐患,对提升托儿所、幼儿园的品质,保证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使用,健康是十分不利的。

 

02

托儿所、幼儿园的安全性条文

 

基地选址

 

托儿所、幼儿园建设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应置于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的地段;

 

易发生自然地质灾害地段是指地震危险、地质塌陷、地下采空区、洪涝或泥石流多发区、山体滑坡区、雷暴区,飓风区,未处理的含氡土坡区、电磁波辐射区等不安全地带。

 

与易发生危险的建筑物、仓库、储罐、可燃物品和材料堆场等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易发生危险建筑物指易燃、易爆的建筑,如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储存易燃、易爆产品的仓库、锅炉房、变电所等。

 

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

 

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污染源指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

 

园内不应有高压输电线、燃气、输油管道主干道等穿过。

 

三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二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幼儿生活用房应设在居住建筑的底层; 

2  应设独立出入口,并应与其他建筑部分采取隔离措施;

3  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  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  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对于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托儿所、幼儿园要求比原规范更严格。
 

场地规划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并宜采用软质地坪;共用活动场地应设置游戏器具、沙坑、30m跑道、洗手池等,宜设戏水池,储水深度不应超过0.30m;游戏器具下面及周围应设软质铺装;托儿所、幼儿园场地内绿地率不应小于30%,宜设置集中绿化用地。绿地内不应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托儿所、幼儿园在供应区内宜设杂物院,并应与其他部分相隔离。杂物院应有单独的对外出入口。

 

托儿所、幼儿园基地周围应设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应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在出入口处应设大门和警卫室,警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

 

托儿所、幼儿园出入口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一侧;其出入口应设置供车辆和人员停留的场地,且不应影响城市道路交通。

 

建筑设计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且不应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托儿所部分应布置在一层。

 

 

距离地面高度1.30m以下,幼儿经常接触的室内外墙面,宜采用光滑易清洁的材料;墙角、窗台、暖气罩、窗口竖边等阳角处应做成圆角。

 

 

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2m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

 

 

出入口台阶高度超过0.3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净高不应低于1.05m。同一个班的活动室与寝室应设置在同一楼层内。

 

建筑设备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饮用水开水炉,宜采用电开水炉。开水炉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并应设置防止幼儿接触的保护措施。

 

 

采用低温地面辐射供暖方式时,地面表面温度不应超过28℃。

 

建筑防火

 

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的相关规定。在建筑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防火分区、建筑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安全距离、疏散楼梯、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材料、建筑设备与设施等。

 

03

托儿所、幼儿园的适用性条文

 

规模与指标

 

 

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1.0.3-1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每班人数宜符合表1.0.3-2的规定。

 

 

单独的托儿所其规模不宜超过五个班。不同规模的幼儿园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有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模不宜过大。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

 

托儿所、幼儿园园址选择在居住区内或附近,便于家长接送,其服务半径不宜过大。调研中发现有的居住区规模很大,但没有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有的即使设置了托儿所、幼儿园,其服务半径过大,家长接送,会耽误很长时间。幼儿步行时间不宜过长,因此规定了托儿所、幼儿园的服务半径。

 

场地规划

 

 

托儿所、幼儿园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管网综合等设计。总平面布置应包括建筑物、室外活动场地、绿化、道路布置等内容,设计应功能分区合理、方便管理、朝向适宜、日照充足,创造符合幼儿生理、心理特点的环境空间。

 

一些托儿所、幼儿园设计缺少总平面设计。总平面设计应满足规范的要求,并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

 

托儿所、幼儿园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班应设专用室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宜小于60m²;各班活动场地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应设全园共用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应小于2m²;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使用功能方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由幼儿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等部分组成。建筑宜按幼儿生活单元组合方法进行设计,各班幼儿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建筑造型和室内设计应符合幼儿的心理和生理特点

 

 

总体要求:分区明确、功能齐全、使用合理。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的窗台面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0.60m;外窗开启扇均应设纱窗;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设双扇平开门,门净宽不应小于1.20m;严寒和寒冷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外门应设门斗。

 

每个托儿班和乳儿班的生活用房均应为每班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当托儿所和幼儿园合建时,托儿所生活部分应单独分区,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由幼儿生活单元和公共活动用房组成。幼儿生活单元应设置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间等基本空间。

 

幼儿园生活单元房间的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当活动室与寝室合用时,其房间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少于120m²。

 

 

单侧采光的活动室进深不宜大于6.60m。活动室宜设阳台或室外活动平台,且不应影响幼儿生活用房的日照。

 

活动室、寝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幼儿使用的房间应做暖性、有弹性的地面,儿童使用的通道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 活动室、多功能活动室等室内墙面应具有展示教材、作品和空间布置的条件。

 

寝室应保证每一幼儿设置一张床铺的空间,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侧面或端部距外墙距离不应小于0.60m。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卫生间所有设施的配置、形式、尺寸均应符合幼儿人体尺度和卫生防疫的要求。卫生洁具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盥洗池距地面的高度宜为0.50m-0.55m,宽度宜为0.40m-0.45m,水龙头的 间距宜为0.55m-0.60m; 大便器宜采用蹲式便器,大便器或小便槽均应设隔板,隔板处应加设幼儿扶手;

 

厕位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0.70m×0.80m(宽×深),沟槽式的宽度宜0.16m-0.18m,坐式便器的高度宜为0.25m-0.3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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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幼儿生活单元内宜设淋浴室:

 

寄宿制幼儿生活单元内应设置淋浴室,并应独立设置。多功能活动室的位置宜临近幼儿生活单元,单独设置时宜与主体建筑用连廊连通,连廊应做雨蓬,严寒和寒冷地区应做封闭连廊。

 

服务管理用房应包括晨检室(厅)、保健观察室、教师值班室、警卫室、储藏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会议室、教具制作室等房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门厅,门厅内宜附设收发、晨检、展示等功能空间。晨检室(厅)应设在建筑物的主入口处,并应靠近保健观察室。

 

保健观察室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设有一张幼儿床的空间;应与幼儿生活用房有适当的距离,并应与幼儿活动路线分开;宜设单独出入口;应设给水、排水设施;应设独立的厕所,厕所内应设幼儿专用蹲位和洗手盆。

 

教职工的卫生间、淋浴室应单独设置,不应与幼儿合用。供应用房应包括厨房、消毒室、洗衣间、开水间、车库等房间,厨房应自成一区,并与幼儿活动用房应有一定距离。

 

厨房应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和现行行业标准《饮食建筑设计规范》JGJ 64的规定。厨房加工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3.0m。

 

厨房室内墙面、隔断及各种工作台、水池等设施的表面应采用无毒、无污染、光滑和易清洁的材料;墙面阴角宜做弧形;地面应防滑,并应设排水设施。

 

当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为二层及以上时,应设提升食梯。食梯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应大于1.70m。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集中洗衣房。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玩具、图书、衣被等物品专用消毒间。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上应设置水表。水表宜设置在室内便于抄表位置;在夏热冬冷地区及严寒地区,当水表设置于室外时,应采取可靠的防冻胀破坏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入户管的给水压力不应大于0.35MPa;当水压大于0.35MPa时,应设置减压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也可采用分散制备热水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当设置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应采用混合水箱单管供应定温热水系统。

 

盥洗室、淋浴室、厕所、公共洗衣房应设置地漏,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洗衣机排水应设置专用地漏或洗衣机排水存水弯。便池宜设置感应冲洗装置。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内单独设置的清扫间、消毒间应配备给水和排水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厨房的含油污水,应经除油装置处理后再排入户外污水管道。绿地可设置洒水栓,运动场地应设置排水设施。

 

具备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供暖系统宜纳入区域集中供热管网,具备利用可再生能源条件且经技术经济合理时,应优先利用可再生能源为供暖热源。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时,可采用电供暖方式。

 

严寒与寒冷地区应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并宜采用热水集中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置集中供暖设施;对于其他区域,冬季有较高室温要求的房间宜设置单元式供暖装置。

 

供暖系统应设置热计量装置,并应实现分室控温。

 

托儿所、幼儿园房间的供暖设计温度宜符合表6.2.9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与其他建筑共用集中供暖热源时,宜设置过渡季供暖设施。

 

对于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当夏季依靠开窗不能实现基本热舒适要求,且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不设置空调设施时,每间幼儿活动室、寝室等房间宜安装具有防护网且可变风向的吸顶式电风扇。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大于和等于25℃地区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宜设置空调设备或预留安装空调设备的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或集中新风系统时,应设置空气净化消毒装置和供风管系统清洗、消毒用的可开闭窗口;当采用分散空调方式时,应设置保证室内新风量满足国家现行卫生标准的装置。

 

托儿所、幼儿园的房间内应设置插座,且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活动室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寝室、图书室、美工室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应低于1.8m。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04

托儿所、幼儿园的健康条文

 

空气质量方面

 

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建设在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干燥、排水通畅、环境优美、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段;应远离各种污染源(垃圾站、污水处理场、传染病院、医院太平间及殡仪馆等),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卫生间应由厕所、盥洗室组成,并宜分间或分隔设置。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用房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其通风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板面积的1/20。夏热冬冷、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幼儿用房应采取有效的通风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优先采用有组织自然通风设施;当采用换气次数确定室内通风量时,房间的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6.2.11-1的规定;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房间,人员所需新风量应不小于表6.2.11-2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公共厨房、公共淋浴室、无外窗卫生间等,宜设置有防回流构造的排气通风竖井,并应安装机械排风装置。

 

水环境方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设置给水排水系统,且设备选型和系统配置应适合幼儿需要。用水量标准、系统选择和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设有二次供水设施时,供水设施不应对水质产生污染;当设置水箱时,应设置消毒设备,并宜采用紫外线消毒方式;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

 

光环境方面

 

托儿所、幼儿园的幼儿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的幼儿生活用房不宜朝西向;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中的各类房间均应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其采光系数最低值及窗地面积比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采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有关规定。

 

 

活动室、寝室、图书室、美工室等幼儿用房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也可采用防频闪性能好的其他节能光源,不宜采用裸管荧光灯灯具;保健观察室、办公室等可采用细管径直管形三基色荧光灯,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或采用其他节能光源。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宜设置夜间巡视照明设施。

 

声环境方面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的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有关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给水系统的压力应满足给水用水点配水器具的最低工作压力要求。当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备;加压水泵应选用低噪声节能型产品,加压泵组及泵房应采取减震防噪措施。